【48812】布吉海关关于金宝通人机一体化智能体系(深圳)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分决议书 (布吉海关检罚字〔2021〕0002号)
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不予行政处分决议书 (布吉海关检罚字〔2021〕0002号)
金宝通智能制作(深圳)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欧阳婉琳,海关编码:403140Q6Q。注册地址: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街丹竹头社区康桥路88号粤垦广宇工业区1#厂房、2#厂房一楼、二楼B区、三楼、四楼、五楼B区。
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持报关单052,以进料加工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气开关、继电器等货品一批。2021年5月24日,布吉海关对当事人施行目的地查验,发现该报关单第6项、第12项、第13项、第14项、第15项、第17项货品已运用,形成海关无法施行目的地查验,触及电气开关、继电器等六项货品941.41千克,货值人民币185900元。当事人私行运用未经查验的归于法定查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,已违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。
以上行为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查询笔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》、《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》、当事人陈说陈述、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企业端截图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《法人授权托付证明书》等为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三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理行政处分案子程序规则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则,决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。
当事人不服海关决议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则,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,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,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。